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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杰楷、王柏傑慶生遭毆 依社維法送辦!

蝦米時報
修杰楷、王柏傑慶生遭毆 依社維法送辦!
 
 
如何會構成聚眾鬥毆罪?
①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:不限於公共場所,只要有多數人可以進出的場所都算。
② 聚集3人以上:參與者達3人以上,如果只是路過或圍觀民眾則不算。
③ 施以強暴脅迫行為:動手或出言威脅都算。
④ 在場參與:不只是首謀或動手的人,在場助勢的人也算。
 
 
加重刑責
如果有下述狀況,刑責更會加重至二分之一
① 為了使用而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。
② 導致公眾或交通可能發生危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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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刑法》第150條
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,施強暴脅迫者,在場助勢之人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;首謀及下手實施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犯前項之罪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:
①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。
② 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。
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87條
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:
① 加暴行於人者。
② 互相鬥毆者。
③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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